脑脓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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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事故仍赔,医院冤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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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纠纷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毕竟医护人员也是人,在高强度、高压以及高持续的工作环境中,谁也没有办法保证自己不出错。但是,非医疗事故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医患双方该如何协调呢?今天就给大家讲述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年5月11日,患者方某因出现“鼻阻、脓涕”医院就诊,门诊以鼻窦炎收入耳鼻喉科住院治疗。

入院后进行相关检查,随后行“功能性副鼻窦开窗术”,术后患者出现头痛、头晕症状。

于年5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为:继续院外服药,定期换药,不适随诊。患者出院后头痛症状仍未好转。

年6月3日,患者因“头痛、头晕”至文山州妇幼保健院就诊,因病情变化于6月8医院,入院后行头颅MRI检查提示:右额叶占位,考虑脑脓肿。

入院后进行相应治疗无好转,随即于年6月24医院神经外一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额叶脑脓肿。入院后进行相关检查,其中CT示:右侧筛窦上壁部分骨质缺损;颅内改变,多为右侧额脓肿。随后于年7月3日行“右侧额叶深部脑脓肿切除术”,术后于年7月22日出院。

患方维权

医院CT检查后得知其右侧筛窦上壁部分骨质缺损是导致其感染通道打开并形成脑脓肿的原因,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有异议。

随后向文山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患者方某的病历不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不得赔偿,患方维权陷入困局。

律师争锋

1.启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推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

专业律师介入后,迅速启动诉讼,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将此案诉之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以文山州医学会所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不能够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案的重点在于医疗机构的服务是否存在过错,而不是是否构成事故,两者不能够相提并论,其所代表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启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仔细审查诊疗过程,详尽陈述诊疗服务中的过错。

司法鉴定启动后,关节在于鉴定会中双方的陈述。患方的陈述能否直击医疗服务的要害,决定了本案最终能否胜诉。在鉴定会中,患方重点陈述:医院在发现患者右侧筛窦上壁部分骨质缺损后未进行及时的治疗和修补,也未向患者及家属告知,隐瞒原告病情,以上过错导致患者颅内感染患右侧额叶脑脓肿。最终司法鉴定中心采纳我方观点。

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于出具鉴定意见书记载:1.医院为被鉴定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存在过错;2.医方过错与脑脓肿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鉴定人的伤残级别为十级伤残,其后期医疗费为人民币元整。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

庭审中,医院仍以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作为抗辩理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为查明本案事实,法院依法通知了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出庭,患方律师就鉴定意见书中描述的医方过错问题向鉴定人系统地进行发问,通过鉴定人的专业回答将医方的医疗过错及本案中的因果关系形象地展示给法庭,一审法院合议后判决医院医疗侵权成立,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二审法院

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侵权案件系专家侵权案件,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维权难度高、周期长,若在维权过程中,一旦出错,影响的将是整个案件的定性,最后使整个案件陷入死胡同,并可能一败涂地,加重受害者的痛苦。因此需要一个有效的、具有操作性并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维权方案。这给代理医疗纠纷的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将法学、医学、司法鉴定学等融为一体,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虽然由于当事人错误的操作方式,致使本案一开始即陷入死胡同,但在专业律师的代理下,制定出有效的、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诉讼方案,重新启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鉴定中进行专业化的陈述,最终使整个案件的定性发生逆转;同时更难得可贵的是,患方律师在庭审中通过对鉴定人进行发问,同时将医学的专业术语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让非医学专业人士的法官对本案中涉医、涉法的相关事实进行深刻了解,是本起非医疗事故案件获得主责赔付的重要原因。

医客科普

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如何处理,事故调解的方法有哪些?

目前,医患关系依旧处于一种相对紧张的状态,主要原因就是医疗纠纷不断的发生。医院方面产生的医疗纠纷并没有构成医疗事故,只是单纯的纠纷而已,后果虽然不眼中,但是双方依旧存在非常严重的矛盾冲突。

一、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因非法行医或医疗事故以外(医疗事故外的其他医患纠纷)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等规定,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事故调解的方法有哪些

1.解决医患纠纷的渠道不畅。

目前,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大体有三条途径,即:

医院方和患者及家属共同协商解决医患纠纷;

卫生行*机关调解解决;

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在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医患关系中的具体条款。

2.*府加快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根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府的投入。*府要加大卫生事业体制改革力度,加大卫生事业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医院的补偿机制并保证补助经费足额到位,医院以药养院、以药养人的弊端,根除过度检查治疗、开大处方的现象,促使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减轻患者医疗负担,不断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制,切实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医疗服务需求。

3.患者自身原因。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律制度逐步健全,患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也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医院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医疗过失和差错行为,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医患双方信息、所处地位的不对称和病人及家属自身知识水平所限,网网病人对医生的医疗效果产生过高的期望,医师对患者病情的发展估计不足,在医院临床治疗过程一旦治疗效果和病人所期望的治疗结果有所背离时,患者或家属就很难接受。这样就导致发生医患纠纷。

4.现行医疗事故解决机制明显缺乏足够的公平性和公信力。目前,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医患纠纷主要由第三方的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由于医患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造成导致鉴定结果医院。医学鉴定短则半年长则1―2年,患者及家属等不及致使医疗官司久拖不决。大多数司法程序耗费时间长又费钱,医疗暴力事件往往成为获赔最见效的手段,也就是人医院门口的“医闹”现象,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成了大多数患者采取的手段。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暴力袭医事件,*府及上级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出于*治维稳,和谐发展、大局为重,往往就医院“花钱买平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

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在面对这类的纠纷自己处理不好的话,记得委托给专业的律师来处理它。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到底如何处理才比较好,可以通过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自己该怎么样应对这类行为。

文中图片来自互联网

法律支持:大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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