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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信条款则不如无条款,学习产品不要步入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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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朋友圈一篇关于两家公司重疾产品中“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定义不同,导致客户在一家可以赔付,一家不能赔付,最后经过交涉才得到赔付的对比短文。

对于此事,有人引申出公司优劣的对比;有人引申出选择销售人员要选择专业的,我可以对比N家公司条款,可以挑选对公司最有利的。

对于这件事情,小核保员有话说。

1、一切治疗方式的限定都是纸老虎!

对于“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两家公司的疾病定义,在小核保员看来包含两层意思:1、确诊患有相关病变;2、进行治疗。

疾病定义对比

具有一定医学知识的人,脑垂体瘤、脑囊肿之类病变,大多不需要治疗,这也是此类疾病定义不是确诊即可以达到理赔条件的原因。在确诊病变的基础上,要对此病变进行治疗才可以理赔。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小核保员你好像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治疗方式要为手术、要开颅、要放射治疗才能理赔。

不是忽略是忽视,对于治疗方式的限定,小核保员此前曾写文专门谈了自己的观点,同时也举了相关的法院判例,还学习了“合理期待原则”。

对于限定治疗方式,小核保员仍坚持此前的观点:对于一种疾病是否严重到一定程度,以治疗方式来评判,这一会产生纠纷,二是不符合医学发展的规律,假如一种严重的疾病,随着医学的发展,不再采用原有的治疗方式(条款约定的),而采用更先进的手段。就因为这而不能理赔,难道还要为了理赔,去采取落后的治疗方式,这岂不是怪哉!

此观点也和此后阅读一理赔纠纷案例,法官的观点相契合:随着医疗新技术的发展,诸多传统、破坏性大等缺点的治疗方式被更安全、创伤性小、效率更高的新医疗手段所取代。如果仍要求被保险人接受开胸或开腹手术,无疑剥夺了原告选择更为安全、高效手术的权利。

对于限定治疗方式是否可以赔付,小核保员此前是骑墙派,不偏向保险公司也不偏向客户:根据所患疾病情况,请医学人士评判是否可通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治疗方式治疗,若可以,但被保险人采取其他治疗方式,可获得赔偿;若不可以,则不能获得赔偿。

总之,对于这个疾病的定义不同,绝不会妨碍小核保员选择保险产品,因为在小核保员眼里,对治疗方式的限定就是纸老虎!大不了,通过法律途径戳一戳纸老虎!

延伸阅读:

学习笔记: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合同解释中的运用

不符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也要赔?

2、从深入条款学产品到跳出文字学产品!

曾几何时,爱学习的保险同仁有一派异*突起:咬文爵字派!对于条款的学习和对比,令小核保员自叹弗如,我想连知道多种回字写法的孔先生也要甘拜下风!

对于条款的对比,细致到标点符号的不同,再到合理且必须和必须且合理之间的不同,不同疾病定义不同背后保险公司的险恶用心……比做高考阅读理解题还厉害。不过说实话,有时候看这种文章,小核保员脑子里总在想,保险公司产品开发会在这些方面设下陷阱,怎么小核保员参加的产品开发讨论会从未讨论过此类话题呢?

对于产品学习,小核保员是条款学习的坚定支持者,但同时又是咬文嚼字的反对者!是不是感觉小核保员有点神经错乱了!

小核保员刚加入保险业时,带教老师扔过来一本条款汇编,学吧!小核保员学了三个星期产品条款。

小核保员曾经讲过自己的一个学习习惯,喜欢理论指导实践。学习产品条款也如此,不是傻学,而是买了保险学教科书,对比着书上的理论是怎么讲的,公司的产品条款是怎么说的,这个地方怎么和理论不一致,这种处理是不是合理,有什么问题……这时候学习条款但又不是在学习条款!

通过这种方式学习产品条款,产品条款会变厚,而后又会变薄。现在小核保员学习产品条款速度会比较快,因为已经是在薄的环节了!

总结一下,学习产品条款,既要深入学习,又要防止步入咬文爵字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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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核保员年8月21日第篇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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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小核保员提到的相关案例可学习此书!

小核保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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