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前线
临床招募
胃癌
胃癌是起源于胃黏膜上皮的恶性肿瘤,胃癌发病有明显的地域性差别,在我国的西北与东部沿海地区胃癌发病率比南方地区明显为高。胃癌可发生于胃的任何部位,其中半数以上发生于胃窦部,胃大弯、胃小弯及前后壁均可受累。
项目简介
一项比较AK联合奥沙利铂和卡培他滨(XELOX)方案与安慰剂联合XELOX方案作为一线治疗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多中心、Ⅲ期临床研究
编号:AK-
适用症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试验题目(III期)
入选标准
1.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必须在执行研究要求的指定研究程序前签署。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75周岁,男女均可。3.经病理组织学确诊的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4.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5.受试者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的全身系统性治疗。对于既往以根治性为目的新辅助/辅助化疗或放化疗的受试者,疾病进展至末次治疗时间至少间隔6个月。6.根据RECISTv1.1标准,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选择为靶病灶,除非放疗病灶作为唯一可测量病灶且根据影像学判断明确进展,可考虑作为靶病灶。7.所有受试者必须提供在签署ICF前2年内存档或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8.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9.预期生存期≥3个月。10.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检查项目入选要求(根据所在研究中心的检查值正常范围)血常规(首次给药前7天内受试者不允许接受输血或生长因子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L血小板计数≥×/L血红蛋白≥90g/L或≥5.6mmol/L肝肾功能肌酐(Cr)或计算的血清肌酐清除率(CrCl)Cr≤1.5×ULN或CrCl≥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参见附录2)白蛋白≥28g/L(首次给药前14天内不允许输注白蛋白)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有证据证实/怀疑患吉尔伯特综合征的受试者,TBIL≤3×ULN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2.5×ULN;对于肝转移受试者,ALT和AST≤5×ULN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11.首次给药前7天内,育龄期女性必须确认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并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及末次给药后天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本方案中育龄期女性定义为性成熟女性:1)未经历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2)自然停经未持续连续的24个月(癌症治疗后闭经不排除有生育能力)(即,在之前连续的24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出现过月经)。对于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及末次给药后天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主要排除标准
1.已知HER2阳性的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受试者,如果HER2状态未知,需在筛选期检测HER2状态。
2.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证实为其他病理类型,如鳞状细胞癌、肉瘤或未分化癌等。
3.首次给药前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系统性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4.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CTLA-4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针对ICOS、CD40、CD、GITR、OX40靶点的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5.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瘘管病史的。如果穿孔或瘘管已经经过切除或修补等治疗,且经研究者判断疾病恢复或缓解,可允许入组。
6.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或溃疡性结肠炎)。无法吞咽、吸收不良综合症,或不可控的恶心、呕吐、腹泻或其他严重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胃肠道疾病。
7.在过去3年内存在活动性恶性肿瘤,但参加研究的肿瘤和已治愈的局部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局限性前列腺癌等。
8.已知存在活动性或未经治疗的脑转移、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但允许符合以下要求且中枢神经系统之外存在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入组:经过治疗后无症状,在研究治疗开始前影像学稳定至少4周(如无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病灶),且已经停止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2周。
9.存在有临床症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经常性引流的腹水(≥1次/月)。
10.研究治疗开始前2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复发或计划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外:a)不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脱发、银屑病或湿疹);b)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c)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d)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e)研究者判断所患疾病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
11.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心脑血管风险因素:a)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急性或持续性心肌缺血、症状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2级及以上)、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或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b)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严重的血栓栓塞的病史。c)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颈内动脉狭窄等可能危及生命或6个月内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d)既往有心肌炎、心肌病病史。e)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2.既往抗肿瘤治疗未能缓解的*性,定义为未消退至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NCICTCAEv5.0)0级或1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色素沉着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察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放疗引起的远期*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察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13.根据NCICTCAEv5.0标准定义≥2级周围神经疾病。
14.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该疾病目前有症状或既往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与研究治疗相关的*性评估或管理。
15.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需检查胸部X线、痰液以及通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
16.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感染治疗(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治疗)。
17.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8.存在临床活动性咯血、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
19.在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或患有脉管炎等。
20.已知内镜下显示病灶活动性出血征象。
21.首次给药前28天内除诊断胃癌之外有其它大手术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
22.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阳性且HBV-DNA超过0拷贝/ml[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治疗;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23.已知存在免疫缺陷病史或者HIV检测阳性者。
24.已知活动性梅*感染。
25.正在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26.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以下除外:a)如果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使用吸入性、眼科或局部使用糖皮质激素或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治疗。b)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的用量≤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c)糖皮质激素作为输液相关反应或过敏反应预处理(如:CT检查前用药等)。
27.在首次给药前的30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28.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29.已知对奥沙利铂和卡培他滨化疗任何禁忌症的受试者(参见奥沙利铂和卡培他滨的说明书)。
30.已知对AK、奥沙利铂、卡培他滨或其任何成份有过敏或超敏反应史的受试者。
31.已知二氢嘧啶脱氢酶(DPD)缺陷的受试者。
32.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33.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
临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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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权益
1.个人信息将受到绝对的保护、研究药物免费、研究期间相关检查免费、一定的交通补助;
2.医院,全程专家团队跟踪服务、患者可以在研究过程中的任何时间选择退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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